室内空气质量的定义是什么?最初室内空气质量几乎完全等价于某些污染物浓度以及室内热参数。室内空气质量好坏被理解为室内空气受烟尘、有害气体、微生物的污染程度,以及空气温度、湿度、流动速度等热环境参数。
然而是1989年的一次室内空气质量研讨会上,一位国外的教授提出,室内空气质量的高低反应了满足人们感觉要求的程度。如果对空气满意,那就是高质量;反之,就是低质量。另一位教授也提出如果室内少于50%的人能觉察到异味,少于20%的人感觉不舒服,少于10%的人感觉到黏膜刺激,并且少于5%的人短时间内感到烦躁,则可认为该室内空气质量可以被接受。正是这两点开创了将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建立在人们主观感受上的做法。
到了1996年,国外首次提出了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和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等概念。其中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定义:空调房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因为气味或刺激性而表示不满意,并且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达到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的浓度。
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定义:空调房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因为气味或刺激性而表示不满。它是达到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有些气体,因其没有气味,对人也没有刺激作用,不会被人感知到,却对人的健康和生命危害很大,因而仅用主观感受到的室内空气品质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引入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
这一定义包括了客观指标和主观感觉两方面的内容,为后续的室内空气质量添了很大的一笔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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